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趙國文 劉國華 幼兒在醫院作聽力複查時,醫師發現其右外耳有片狀耵聹堵不可見鼓膜標誌,隨用鑷子取出,後欲對耳部外耳道清洗時,發現患兒臉色變白並猝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肖某、趙某共計人民幣4.4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患兒於2008年出生,2009年2月11日上午因出生聽力篩查右耳未通過,來被告醫院兒童保健科要求複查聽力,醫師稍作檢查,發現其右外耳有片狀耵聹堵不可見鼓膜標誌,隨即請家屬和進修醫師固定四肢及頭部,以耵聹鑷順利夾出片狀軟耵一塊。
  隨後,當醫師在治療台欲清洗其外耳道時,發現患兒臉色變白,嘴唇變色,嘴巴抽搐,醫師立即抱起孩子放在診療台,作人工呼吸,聽心肺,此時患兒心跳微弱,呼吸呈嘆息狀。醫師繼續作人工呼吸,心外按摩,未見好轉,隨後將患兒抱至新生兒科實施搶救,後患兒雙側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臨床診斷死亡。
  原告認為,在五官檢查室測聽力時,被告未向原告提示風險且未徵得原告同意,即採取強行用器械取出的危險方法為患兒掏耳屎,直接導致患兒哭鬧加重心臟負擔,生命危險。醫方實施搶救過程中,相關器械和搶救人員未及時到位,搶救地點和搶救方法也不得當,最後導致患兒搶救無效死亡。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依法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
  被告則辯稱,被告對患兒的診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也無延誤搶救,患兒的死亡經鑒定屬因限制性心肌病,導致急性心功能不全猝死,與被告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醫方為患兒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大小;醫療過錯與患兒死亡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進行鑒定。後該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患兒聽力篩查右耳未通過,複檢,被告醫生見右外耳道被片狀耵聹堵,不可見鼓膜,採用耳鑷取出耵聹,屍檢雙側外耳道未見異常,佐證醫方在鑷取右耳片狀耵聹時無損傷右耳的生活反應,醫方在對患兒實施的醫療行為無過錯。在醫方採用固定嬰兒患兒手腳,耳鑷取出耵聹時,哭鬧可增加其病變下的發生心臟功能急性衰竭而猝死。醫方檢查時人為固定嬰兒肢体,嬰兒抗拒、哭鬧誘發其存在的心臟病變基礎上發生猝死。醫方醫療行為無過錯,但死亡後果與抗拒、哭鬧誘發因素存在推定一定因素,推定責任程度〈10%。鑒定結論:1、醫方對患兒實施的醫療行為中無過錯;2、醫方的醫療行為對患兒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3、醫方醫療行為對患兒死亡後果與誘發因素存在推定一定關係,推定責任程度<10%。原告支付了鑒定費5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患兒因聽力問題到被告處檢查,雙方建立了醫療服務關係。檢查時,醫生因患兒右外耳道被片狀耵聹堵,不可見鼓膜,採用耳鑷取出耵聹,之後患兒因心臟病變發生猝死,醫方在鑷取右耳片狀耵聹時並無損傷右耳,醫方對患兒實施的醫療行為無過錯;但被告檢查時人為固定嬰兒肢体,嬰兒抗拒、哭鬧誘發其存在的心臟病變基礎上發生猝死,死亡後果與抗拒、哭鬧誘發因素存在推定一定因素。根據本案情況及鑒定意見,法院酌定被告承擔9%的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江西一幼兒上醫院掏耳朵時猝死 法院判決哭鬧是誘因醫院擔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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